签独家委托合同未设期限起纠纷

2022-07-26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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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某退休后想到珠海定居,与子女团聚,故想将位于广州的一套房屋出售后,再在珠海购买一套房屋,于是委托中介出售房屋。放盘一段时间后,由于看楼的客户不多,宋某接受了A中介公司建议,与其签订1个月的独家委托协议,利用该中介公司分店较多的优势增加成交机会。

独家委托协议未定期限

在独家委托期内,A中介公司一直尽力介绍买家,期间有客户看中,但因价格原因未能成交,直至委托期限到期也未能成交;中介公司与宋某商量,希望宋某与其续签独家委托协议。业主宋某看到中介公司在委托期内已尽力带客看楼,于是与A中介公司续签了独家委托协议,该协议未明确约定委托起止日期。

之后半年时间里,中介公司仍有不间断向业主介绍买家;半年后,经另一中介公司介绍,业主宋某与买家周某达成交易并完成过户手续。此时,A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续签的独家委托协议未约定委托时限,宋某将房屋出售给周某的行为违反了独家委托期限内不得私自出售房屋的约定,要求宋某支付其协议约定的成交房价3%的违约金。而宋某认为,A中介公司是利用其信任和疏忽,将续签独家委托协议的有效期一栏划去的行为不合理,其续签的有效期也应是1个月,现在已过半年,不存在违约,无须支付给A中介公司违约金。而中介公司表示续签协议时,业主宋某是同意不设定委托期限的。

协会:合同有违公平原则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有关人士表示,业主与中介公司签署独家委托协议,主要是希望中介公司能够在同等条件下,更主动的优先推销其房屋,以提高成交速度和成交机会。同时,中介公司也希望避免在投入大量人力推销房屋过程中,被其他中介公司抢单,从而保护自身利益。

在此该协会提醒消费者,独家委托协议对业主选择其他中介公司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当对委托期限做出明确约定,以限制中介公司的权利,使双方权利、义务基本相当。本案中续签的独家委托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委托时限,中介公司在未支付对价、也没有相应措施保障业主权利的情形下,认为自己可以永久享有对涉案房屋的独家委托权,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可向裁判机构主张相关条款无效。另外,独家委托协议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委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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